close
考試名稱:臺灣土地銀行102年度八職等證券承銷人員甄試
報名日期:102年3月28日 至 102年4月8日
考試日期:102年4月21日
甄試類組、報考資格條件、筆試科目、需才地區及錄取名額
 
本次甄試總計正取5名、備取3名,所須具備學歷、工作經驗、專業證照等資格條件及筆試科目如下表:
甄試類組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報考資格條件
工作主要內容簡述
筆試科目及題型
八職等
證券承銷人員
台北市
(D9701)

※必要條件(均須具備)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院校畢業。
二、具備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
三、工作經驗條件:曾擔任證券公司承銷部門(非協辦承銷)主辦IPO或SPO輔導工作之經歷,年資達三年以上。
四、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口試得加分條件:
一、取得「會計師」資格。
二、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書」。
三、具備財務顧問經驗。
上市櫃財務顧問、籌資規劃、評估報告撰寫及送件作業。
一、普通科目:國文及英文(國文考簽、函各一題、英文考中翻英、英翻中各一題【各占本科目之50%】;題型為非選擇題)。
二、專業科目:含證券法規、證券發行市場實務與財務分析(各占本科目之30%、35%、35%);題型為非選擇題。

註:
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2.學歷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請加附中文譯本(可委由翻譯社翻譯或自行翻譯);國外學歷證書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或公證人認證。目前若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3.上列所須具備之學歷證書、工作經驗年資證明、專業證書、測驗合格證明書等各項資格條件,限於口試前一日(102年5月4日)以前取得。

4.工作經驗年資證明文件如下: 
(1)「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請至各縣市勞保局申請或透過自然人憑證線上查詢列印; 
(2)「服務機構所開立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容之工作經歷證明、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

5.應考人符合以上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報考者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核驗通過後始可應試。

6.具備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係指具下列其中之一者:
(1)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成績合格證明書」者。
(2)取得「證券商高級業務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者,另須加考「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
(3)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書」者。
(4)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專業科目測驗成績合格證明」者,另須加考「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測驗,並取得合格證明。
 
7.報考者通過第一試,於參加第二試報到時應繳交「國籍具結書」。

8.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錄取及進用
一、正取及備取人員由臺灣土地銀行自榜示日起一年內,視業務需要、職缺,主動按甄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通知進用。正取人員經全數通知進用完竣且正取人員進用、正式派用、正式派用後離職致未足額時,始按備取人員甄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通知遞補。備取資格自榜示日起一年內有效,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失其效力,不得要求分發進用。正、備取人員經通知進用,逾通知應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含無法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一律不得申請保留或延期報到(通知不到者,亦同)。

二、錄取人員進用後先試用6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派用,不合格者予以解僱。

三、錄取人員進用後應立切結書,同意在需才地區所分發進用之業務單位服務滿3年,始得申請調動服務單位,否則應予解僱。

四、錄取人員於分發報到須繳驗資料如下,未提出繳驗者,即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新式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畢業證書正本(如係國外學歷須請加附中文譯本,並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或公證人認證)。
(三)如為役畢男性須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件正本。
(四)依報考資格所要求之專業證照、工作經歷證明正本。
(五)公立醫院出具1個月內體檢合格之體格檢查表(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體檢空白表格(詳附件)。

五、凡經錄取分發後,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分發進用或即予解僱(職):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四)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待遇
按「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及臺灣土地銀行規定支薪:
八職等人員敘支780薪點(月薪約51,023元,獎金另計)。
 
 
臺灣土地銀行102年度八職等證券承銷人員甄試完整資訊      eduPO進修學習網 http://www.edupo.com.tw/
arrow
arrow

    eduPO進修學習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