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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名稱:102年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進雇用人員甄試
報名日期:102年4月16日 至 102年4月25日
考試日期:102年6月23日

類別及名額:

電力技術人員
1. 配電線路維護類
165 名
(北區 65 名、中區 44 名、南區 42 名、東區 9 名、澎湖 1 名、馬祖 4 名)
2. 輸電線路維護類
 28 名
(北區 13 名、中區 5 名、南區 10 名)
3. 變電設備維護類
 41 名
(北區 22 名、中區 9 名、南區 10 名)
4. 電機運轉維護類
 38 名
(北區 25 名、中區 3 名、南區 7 名、東區 1 名、金門 2 名)
5. 電機修護類
 11 名
(北區 5 名、中區 3 名、南區 3 名)
6. 儀電運轉維護類
 28 名
(北區 19 名、中區 3 名、南區 6 名)
7. 機械運轉維護類
 60 名
(北區 32 名、中區 8 名、南區 15 名、東區 2 名、澎湖 3 名)
8. 機械修護類
 32 名
(北區 14 名、中區 6 名、南區 12 名)
9. 土木工程類
 32 名
(北區 11 名、中區 12 名、南區 8 名、東區 1 名)
綜合行政人員
100 名
(北區 49 名、中區 19 名、南區 27 名、東區 2 名、澎湖 1 名、金門 1 名、蘭嶼 1 名)
以上共計 535
本甄試分發單位之分區說明:                                                                                                                                                  
北區:包括本公司設於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等地區之單位。
中區:包括本公司設於苗栗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等地區之單位。
南區:包括本公司設於嘉義縣市、台南市、高雄市、屏東縣等地區之單位。
東區:包括本公司設於花蓮縣、台東縣等地區之單位。
其他:以列舉方式說明,如澎湖、馬祖、金門、蘭嶼。


報名資格: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不限。(本公司強制退休年齡為 65 歲,離職時未完成履行服務義務者應依約賠償。)

四、學歷: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畢業。
高中(職)補習學校結業並經資格考試及格、士官學校結業比敘高中、高級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或二專以上學校肄業,或具有大專畢業以上學歷均准予報考。
【註:本項甄試之學歷資格係高中(職)畢業人員,如經甄試錄取,不得以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其他考試及格之資格為由,要求變更身分或提高僱用等級。】

(二)應屆畢業生報考本甄試,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暫准報名,惟於複試時須繳驗畢業證書,始合於報名資格規定。

五、體格標準:
(一)報考各類別均須無不堪勞動或其他原因達無法勝任工作之情形。
(二)於複試時應通過指定之體能測驗與現場測試項目(詳如本簡章伍、二、複試),報考前請注意各類別所規定之體能測驗及現場測試項目審慎選擇。
※ 為維護自身及工作安全,凡有不合上述標準之情形者,請勿報名;如於複試時或錄取後發現,將予以取消資格,於訓練期間發現,亦將予以退訓。


六、技術士證照:(無證照者亦可報考)
報考電力技術第 1 至第 8 類者,如具備附錄一所列證照,並依本簡章肆、三、報名注意事項繳交該證照影本者,其初(筆)試總分另予加計;加計後初(筆)試總分逾 100 分者,以 100 分計。加計總分後報考人初(筆)試成績如達到複試標準,於參加複試時應繳驗該證照正本,凡未繳驗或資格不符者,取消複試資格。

七、本甄試錄取人員如經發現有下列不得進用為國營事業人員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予退訓、不予進用或終止勞動契約: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或業務侵占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四)依法停止任用、派(僱)用或聘僱。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籍未滿 10 年者。

八、其他:報名者如因各項原因不克如期參加或完成本甄試各項程序、訓練等,將取消其參加後續程序、錄取、訓練、進用等資格。


錄取、訓練及僱用:
一、錄取:
(一)複試合格者,依報考類別與志願錄取地區之名額,按甄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不得要求跨區錄取。
(二)錄取與否均會分別通知,錄取人員應依據函知之時間、地點參加訓練,不得要求延期、更改類別、保留資格或免除訓練。如仍在學就讀,應即辦理休學,並持休學證明報到參訓。複試合格而未錄取者均列為備取,電力技術人員備取資格保留至開訓15 日內有效,綜合行政人員備取資格保留至 103 年 1 月 31 日以前有效;遇有錄取人員未報到參訓或退訓時,由本公司視需要依名次順序通知遞補,未依限期到訓或未獲通知遞補者,即取消參加訓練及進用之資格。


二、訓練:
(一)訓練期間:
1.電力技術人員在本公司訓練單位、相關單位或指定機構接受課程及實習訓練(按班別為 3 或 6 個月不等),然後依據各地區及有關單位用人需要、受訓學員受訓總成績、志願,分發相關單位工作訓練。
2.綜合行政人員按甄試總成績及志願分發,並於本公司訓練單位及相關單位接受課程及實習訓練 3 個月後,在分發單位接受工作訓練 9 個月。
3.上述課程及實習訓練期間,以實際訓練計畫日程為準,與工作訓練期間合計 1 年。

(二)訓練期間待遇:課程及實習訓練期間,每月支給生活津貼 20,000 元。工作訓練期間比照評價 5 等 1 級支給待遇(目前為月支 27,040 元)。

(三)退訓:
1.錄取人員在訓練期間如訓練成績不合格、品行欠佳、工作適應不良、有其他不堪勝任事由或發現進入本公司前曾有不法情事者,得隨時依有關規定予以退訓,不得請求旅費或其他補償。
2.錄取人員如因本身志趣不合或其他原因自行請求退訓,或擅離訓練單位致被開除,或拒絕接受分發前往工作訓練單位報到,或拒絕簽訂勞動契約書而退訓者,應賠償在課程及實習訓練期間已領取之生活津貼及個人所耗之實習材料及教材文具費,以及本公司負擔繳納之勞健保支出。

三、僱用與待遇:
(一)錄取人員於課程、實習及工作訓練期滿成績合格並簽訂勞動契約書者,始由本公司以新進雇用人員正式僱用,勞動條件依約定辦理。
(二)正式僱用後按規定支給評價 6 等 1 級薪給(目前為月支 30,420 元)。
其後升遷悉依本公司「人員任僱調派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服務義務:
錄取人員結訓經正式僱用後,5 年內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請調服務單位。服務義務期間不得短於其訓練期間(含課程、實習及工作訓練),如在服務義務期間內自請辭工或自行離職或因刑案或因重大過失遭除名時,應賠償在課程及實習訓練期間已領取之生活津貼及個人所耗之實習材料及教材文具費,以及本公司負擔繳納之勞健保支出。

五、保證:
錄取人員於報到前應覓妥連帶保證人二人(限有正當職業者),負責保證該錄取人員在本公司訓練及服務義務期間 遵守各項規定並對上列第二項(退訓部分)及第四項(服務,義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甄試簡章(102年 2月23日公告)

歷年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進雇用人員甄試試題


網路報名程序
⒈請詳閱甄試簡章及報名表內容。
⒉上網輸入報名資料 並繳費,最遲應於102年 4月26日(星期五)24:00以前繳納完畢,始完成報名手續。
⒊繳費方式:分為分為實體ATM轉帳繳費、網路ATM轉帳繳費、便利商店代收、信用卡線上繳費四種方式,請擇一辦理。若因個人疏失、逾期或僅繳交部分金額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責任由報考人自負。
⑴實體ATM轉帳繳費:
①請依報名系統指示自行列印繳費單,並請注意轉帳帳號為個人專屬帳號,不得與他人共用。
②可利用任一銀行ATM轉帳繳費;若為跨行轉帳,手續費由報考人自行負擔(目前跨行轉帳手續費每筆17元,如 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請妥善保管轉帳證明以備查對。
⑵網路ATM轉帳繳費:
①銀行代號、帳號、金額和轉帳手續費規定同實體ATM。
②報考人請自備晶片讀卡機,按報名系統指示連結點選網路ATM繳費,系統將自動帶出繳款帳號及金額,請依序 輸入金融卡密碼及驗證碼即可完成繳費。
③請另存轉帳證明以備查對。
⑶便利商店代收:
①請使用A4尺寸白色紙張單面列印個人專屬繳費單至7-ELEVEn(統一)、FamilyMart(全家)、Hi-Life(萊爾富)、OK
(來來)等便利商店,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②如繳費單條碼無法讀取時,請重新列印較清晰之條碼以利機器判讀,或改以其他方式繳費。
③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請妥為保管,以備查對;繳費單由便利商店收回存查。
⑷信用卡線上繳費: 按報名系統指示連結點選信用卡線上繳費,依序填入所需資料後送出授權,扣款成功後即完成繳費。
⒋繳費後次2工作日起(假日順延)即可登入查詢繳費狀態,如有疑問請電洽本甄試試務處 02-23666374。
⒌具原住民族或身心障礙身分或報考本簡章貳、六附錄一所列類別並勾選具有各該指定證照者之報考人,除於輸入報名資料時應於相關欄位勾選註記外,並應於102年 4月26日24:00以前,將相關證件影本以電子檔(格式為JPG、PDF 或TIF)依系統操作指示上傳或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辦理繳驗(擇一辦理),逾期不予受理,驗畢後存查概不予退還。資料不齊者不予採認,其已勾選註記項目由試 務處逕予取消。
⒍報名手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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