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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暨所屬工程總隊100年新進職員甄試  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第一試:筆試
報名期間
100年11月14日(星期一)9:00
至11月25日(星期五)18:00
1.一律採線上報名作業,請注意繳款期限,逾期恕不受理
2.具原住民族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人員加分身分者,請於11月25日前郵寄相關證明文件
網路查詢及列印測驗入場通知書
100年12月12日(星期一)
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測驗試場位置、編號,直接由網頁查詢及列印(輔以郵寄方式通知)
測驗日期
100年12月18日(星期日)
設置臺北考區;請詳閱簡章及測驗入場通知書上所載相關測驗規範
試題與共同科目(選擇題)解答公告
100年12月19日(星期一)
12:00
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
試題疑義申請
100年12月19日(星期一)12:00
至12月20日(星期二)18:00
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登入試題疑義申請,逾期及其它方式申請恕不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01年1月6日(星期五) 14:00
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測驗結果,直接由網頁查詢及列印(輔以郵寄方式通知)
測驗結果複查申請
101年1月6日(星期五) 14:00
至1月7日(星期六)12:00
採網路申請,逾期恕不受理,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網路查詢及列印測驗入場通知書
101年1月9日(星期一)
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測驗時間、試場位置及應注意事項
測驗日期
101年1月15日(星期日)
僅設臺北考區;請詳細參閱入場通知書所載各類別之時間及地點辦理報到,凡逾時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棄權;請攜帶身分證件應試,未攜帶者不得入場
錄取名單公告
101年1月20日(星期五)
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查詢(輔以郵寄方式通知),相關錄取人員名單移請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註: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本次甄試合計正取23名、備取14名,有關各類別所需具備學歷、經歷等資格條件及筆試科目如下表:
(一) 甄試專長類科:土木工程
甄試職別
工程員
報名資格條件
(一)或(二)擇一即可
(一)國家考試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土木工程職組各類科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土木工程技師、土木技師、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建築師、建築技師、環境工程技師考試及格。
(二)學歷
1.須已取得碩士(含)以上學位證書,惟修讀碩士(含)以上學位之系(所)如非土木工程、土木及水利工程、土木與水資源工程、土木與生態工程、土木與環境工程、土木與防災、土木與防災工程、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土木與工程資訊、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資源工程、公共工程、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技術、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水利及海洋工程、水資源及環境工程、生物環境系統工程、交通工程與管理學系工程組、地球科學、地質、地質科學、防災科技、環境與防災設計、坡地防災及水資源工程、河海工程、建築、建築工程、建築及都市計畫、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設計、環境設計、軍事工程、海洋、海洋科學、海洋環境、海洋環境資訊、海洋環境工程、航空測量、造園景觀、景觀、景觀建築、景觀設計、景觀設計與管理、景觀與遊憩、景觀與遊憩管理、測量、農業土木工程、農業工程、營建工程、營建管理、營建科技、營建工程與管理、營建技術與管理、環境工程、環境工程與管理、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環境科學、灌溉工程系(所)者,仍須為國內、外專科(含)以上學校上開科(系)畢業,且取得畢業證書者
2.前項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第一階段:
筆試科目及題型
 
(一)共同科目占甄試總成績20%
1.國文(公文寫作)權重40%        
2.英文(選擇題)權重30%
3.自來水法規(自來水法及其施行細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選擇題)權重30%
(二)專業科目一:工程力學及流體力學(選擇題) ,占甄試總成績25%
(三)專業科目二:自來水工程(選擇題) ,占甄試總成績25%
錄取名額
正取21人
備取10人




甄試專長類科:機電工程
甄試職別
工程員
報名資格條件
(一)或(二)擇一即可
(一)國家考試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以上考試機械工程、電力工程職系各類科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考試及格。
(二)學歷
1.須已取得碩士(含)以上學位證書,惟修讀碩士(含)以上學位之系(所)如非工程科學、工業科技教育、工業教育、工業設計、工業工程與管理、工業管理、生物機電、生物產業機電工程、生物機電工程、生物環境系統工程、生物醫學工程、生醫光電工程、光電工程、光電與材料科技、光機電工程、光機電整合工程、自動控制、自動化工程、自動化控制工程、自動化及機電整合、兵器工程、材料工程、材料與製造工程、材料科學、材料科學工程、系統工程、系統工程暨造船、系統及船舶電機工程、車輛工程、物理、計算機工程、核子工程、航太與系統工程、航空工程、航空太空工程、航運技術、動力機械、動力機械工程、船舶機械、造船工程、農業工程、農業教育系機械組、農業機械、農業機械工程、控制工程、通訊工程、通訊與導航工程、微電子工程、資訊工程、資訊教育、電子工程、電子物理、電子計算機科學、電子通訊、電信工程、電機工程、精密機械與製造科技、精密機電工程、模具工程、電機與控制工程、冷凍空調工程、能源與冷凍空調工程、電機電力工程、電腦與通信工程、輪機工程、機械工程、機械設計、機械設計工程、機械與自動化工程、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機械與機電工程、機電工程、機電自動化、自動化及控制、機械與航空工程、應用物理、醫學工程、車輛工程、能源與資源工程、機械與精密工程、機械與機電工程、機械製造、機電光工程、機電光系統、職業教育、工程科學及海洋工程系(所)者,仍須為國內、外專科(含)以上學校上開科(系)畢業,並取得畢業證書者已修習(1電機機械電工學電工原理3學科之一,及(2電力系統輸配電工業配電流體機械4學科之一者。
2.前項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第一階段:
筆試科目及題型
 
(一)共同科目占甄試總成績20%
1.國文(公文寫作)權重40%        
2.英文(選擇題)權重30%
3.自來水法規(自來水法及其施行細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選擇題)權重30%
(二)專業科目一:電機機械及流體機械(選擇題) ,占甄試總成績25%
(三)專業科目二:電工學(選擇題) ,占甄試總成績25%
錄取名額
正取1人
備取2人



甄試專長類科:法制
甄試職別
辦事員
報名資格條件
(一)或(二)擇一即可
(一)國家考試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以上考試法制類科考試及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
(二)學歷
1.國內、外大學法律研究所組碩士(含)以上畢業,且大學應就讀法律學系
2.且前項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第一階段:
筆試科目及題型
 
(一)共同科目占甄試總成績20%
1.國文(公文寫作)權重40%        
2.英文(選擇題)權重30%
3.自來水法規(自來水法及其施行細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選擇題)權重30%
(二)專業科目一:民法及民事訴訟法(申論題),占甄試總成績25%
(三)專業科目二:行政救濟法規(含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政府採購法及國家賠償法(申論題),占甄試總成績25%
錄取名額
正取1人
備取2人
註:1.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可自行翻譯或委由翻譯社翻譯),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簽證。目前無我國駐外單位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2.以上所列畢業證書或國家考試及格證書等資格條件限於101114()取得。
3.應考人依報考甄試專長類科,符合以上報名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報考者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報名資格條件證明文件,核驗通過後始可應試。
4.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待遇與福利
一、薪給
(一)本甄試錄取人員,其試用期間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合格正式進用後之薪給,依其甄試職別說明如下:
1.工程員:試用期間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用人費職員薪給表」(以下簡稱薪給表)第7職等1級之八成薪給支給;試用期滿後依薪給表第7職等1級起薪。
2.辦事員:試用期間依薪給表第5職等1級之八成薪給支給;試用期滿後依薪給表第5職等1級起薪。
(二)本甄試進用人員嗣後之升遷、考核(晉薪級)、調任及支薪,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人事管理暫行辦法」及「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員工用人費薪給管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二、退休、撫卹、資遣
(一)本甄試進用人員,其退休、撫卹及資遣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1.年滿65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2.辦理退休人員,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不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3.除未併計核給退離給與之義務役軍職及替代役人員年資外,非任職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及工程總隊之工作年資,均不予採計為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
(二)本甄試進用人員目前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故無須按月提繳(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
(三)本甄試進用人員倘屬軍公教人員退休且領有月退俸(退休金)者,應據實以報,並須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停發月退俸(退休金)。

三、保險:本甄試進用人員均享有健保,並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四、休假:本甄試進用人員,其勤惰管理準用公務員及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一)為應營運需要,得按工作性質實施四班二輪制。
(二)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應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調整辦理(惟五月一日勞動節仍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放假)。
(三)非任職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暨工程總隊及非義務役(含替代役)之年資,均不予採計為休假年資。

五、其他: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每年盈餘實績已達預算目標時,將依員工考核成績發給考核獎金,並視經營績效情形及員工貢獻程度發給績效獎金。
(二)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設有職工福利委員會,並按月收繳職工福利金,辦理各項福利補助(本人或眷屬傷病住院、殘廢、喪葬時)、國內進修獎助及員工子女獎勵金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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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使命:質優量足 顧客滿意 健康活力
(一) 質優量足:提供高品質的自來水,並供應充足的水量。
(二) 顧客滿意:提供週到、多元及貼心的服務,使外部顧客既滿意又感動。建立安全、激勵性及成長性的環境,使內部顧客既滿意又成長。
(三) 健康活力:建立健康活力的企業文化,打造健康活力的企業形象,並善盡社會責任,成為模範的企業公民。

職掌
(一) 淨水科:掌理水源、取水、淨水及出水設施之操作維護管理等事項。
(二) 供水科:掌理水量水壓調配監控、管網改善管理、管線檢測漏及規劃、加壓設備維護操作及管理等事項。
(三) 技術科:掌理工程需求彙整及計畫審查、工程技術及規範制度等研訂、工程業務督導、相關工程資訊系統管理、用水設備審查及水表管理等事項。
(四) 水質科:掌理水質監控、檢驗、調查、管理、改善及相關技術研發等事項。
(五) 業務科:掌理營業規劃、用戶服務、附屬事業之開發行銷等事項。
(六) 企劃科:掌理經營發展規劃、管制考核、法務行政等事項。
(七) 財務科:掌理資金籌措、財務調度、水價擬定、財產管理及出納等事項。
(八) 供應科:掌理招標採購、物料管理等事項。
(九) 總務科:掌理文書、印信典守、事務管理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十) 資訊室:掌理應用系統開發、電腦設備管理、水費帳務及單據處理等事項。
(十一)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勞工安全衛生、防災業務及民防業務之規劃管理、檢查與訓練,醫療業務及駐警管理等事項。
(十二) 會計室: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十三) 人事室: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十四) 政風室:辦理政風業務事項。
(十五) 東區分處:用戶服務、抄表收費、給水業務及管網操作維護等事項(中山、松山、信義、南港、內湖、汐止)。
(十六) 西區分處:用戶服務、抄表收費、給水業務及管網操作維護等事項(中正、萬華、中和、永和、新店安坑)。
(十七) 南區分處:用戶服務、抄表收費、給水業務及管網操作維護等事項(大安、中正、信義、文山、新店)。
(十八) 北區分處:用戶服務、抄表收費、給水業務及管網操作維護等事項(大同、延平、社子、三重)。
(十九) 陽明分處:用戶服務、抄表收費、給水業務及管網操作維護等事項(石牌、北投、陽明山、天母、士林、劍潭)。
(廿) 職工訓練中心:掌理各職位訓練需求規劃及辦理訓練業務等事項。
(廿一) 工程總隊:掌理水源及供水設施之擴充及改良。以下分設計科、工務科、工管科、總務科、會計室、人事室及政風室等單位。
1. 設計科:掌理自來水工程中長期計畫之擬訂、水源、淨水設備、輸配水系統及機電設備之規劃與設計,工程用地取得及各項工程相關業務之協調與配合等事項。
2. 工務科:掌理工程招標、訂約、施工、及試驗、檢驗、驗收等事項。
3. 工管科:掌理工程考工、勞安衛生、資訊以及相關事項。
4. 總務科:掌理文書、出納、印信典守、事務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5. 會計室: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6. 人事室: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7. 政風室:辦理政風業務事項。




資料來源 / 報名網址: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測驗中心




招考單位 / 簡章下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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